(文安惠民村镇银行、吕文江、杨永会、马广贤、张立民、吴林倩)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廊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 |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吕文江、杨永会、马广贤、张立民、吴林倩 | |
|
单位 |
名称 |
文安惠民村镇银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吕文江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文安惠民村镇银行存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单一及集团同业客户融出资金超比例、违规与票据中介开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业务等违规行为。吕文江、杨永会、马广贤、张立民、吴林倩等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文安惠民村镇银行处以罚款30万元;对吕文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杨永会、马广贤、张立民、吴林倩分别给予警告。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廊坊银保监分局 |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0月15日 |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