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银保监罚决字〔2021〕29号
被处罚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单位
名称
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魏小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向部分企业或个人转嫁押品评估费用、关联方交易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扬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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