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浙江永康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付小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三查”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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