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南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柏荣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贵州银行黔南分行都匀剑江支行贷款三查不尽职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黔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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