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宏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抚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柴宏嵩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抚顺银行东洲支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发放贷款行为负责;对望花抚银村镇银行贷款三查不到位行为负责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抚顺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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