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银保监分局关于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正富理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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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银保监复〔2022〕7号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拟任刘正富同志为理事任职资格的请示》(额农信〔2021〕674号)已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正富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任职资格。

二、你联社接此批复后,应在3个月内对拟任人作出任职决定,并将任职文件报送我分局。拟任人应自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塔城银保监分局

2022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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