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云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蒯海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同银保监罚决〔2022〕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单位 |
个人姓名 |
蒯海清 |
名称 |
左云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鲍有堂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左云长青村镇银行罚款20万元;对蒯海清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大同银保监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月17日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