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云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蒯海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同银保监罚决〔2022〕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单位
个人姓名
蒯海清
名称
左云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鲍有堂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左云长青村镇银行罚款20万元;对蒯海清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大同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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