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同银保监罚决〔2022〕7号)

 

(左云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蒯海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同银保监罚决〔2022〕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单位

个人姓名

蒯海清

名称

左云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鲍有堂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左云长青村镇银行罚款20万元;对蒯海清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大同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17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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