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璐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王璐担任额敏联社友好路信用社柜员期间,违规帮助葛昶江挪用客户贷款资金,应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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