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银保监复〔2022〕13号
乌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乌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核准仝震同志理事长任职资格的请示》(恰农信〔2021〕35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有关规定,经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仝震同志乌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任职资格。
二、拟任人应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将相关任免文件及时抄报我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许可事项注销手续。
三、你联社应要求仝震同志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仝震同志到任后,你联社要督促其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党建以及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此复。
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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