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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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银保监罚决字〔2022〕2-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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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于刚、晁阳、潘晓慧、李建文、史力、乔智、赵丕波、徐晓山、张宁、李秀娟、耿伟、柳斌、黄健、孙智诘、李超、廉世杰、傅广明、陈相栋、王龙涛、王云军、朱大鹏、孙大成、丁明来、贾承刚、王建华、姜伟、刘承林、孟庆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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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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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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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青岛农商银行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投资业务投后风险管控不到位、员工行为管控不力、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数据治理有效性缺失、流动性资金贷款被挪用、房地产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信用卡透支资金流入非消费领域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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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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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对于刚、晁阳、潘晓慧、李建文、史力、乔智、赵丕波、徐晓山、张宁、李秀娟、耿伟、柳斌、黄健、孙智诘、李超、廉世杰、傅广明、陈相栋、王龙涛、王云军、朱大鹏、孙大成给予警告,对丁明来、贾承刚、王建华、姜伟、刘承林给予警告并罚款合计人民币六十六万元,对孟庆杰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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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青岛银保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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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月26、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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