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银保监分局关于保定满城区利丰村镇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保银保监复〔2022〕14号

保定满城区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报送的《保定满城区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保利银发〔2022〕0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0年版)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同意你行对《保定满城区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内容为新增,具体为“第九条 本行应加强股权管理,将股权集中托管至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二、原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为第十四条,具体为“第十四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行全部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行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三、原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主要股东出质股份数量不应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50%;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50%的,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四、原第二十八条增加“(十一)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十五)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十六)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十七)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五、原《公司章程》未变更的条款序号在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中依次顺延。

2022年1月25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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