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宪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岳宪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项目组组长期间,对该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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