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银保监复〔2022〕31号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共和分理处终止营业的请示》(阆农商银〔2021〕9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分理处终止营业。
二、终止营业后,应及时拆除原址标识与标牌,不得再办理金融业务。
三、你行应妥善处理终止营业过程中的业务移交、客户通知和人员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公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四、你行应当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南充银保监分局,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后1个月内将终止营业情况书面报告南充银保监分局。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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