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银保监分局关于刘浩同志拟任锦州银行丹东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丹银保监复〔2022〕17号

锦州银行

你单位《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浩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锦行发〔2022〕49号),于2022年2月9日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核准刘浩同志锦州银行丹东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拟任人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并向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文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丹东银保监分局

2022年3月9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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