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银保监复〔2022〕17号
锦州银行:
你单位《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浩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锦行发〔2022〕49号),于2022年2月9日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核准刘浩同志锦州银行丹东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拟任人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并向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文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丹东银保监分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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