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中国金融》记者 张晓哲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法治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并呈现出以下趋势:不断加强金融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今年两会的代表委员,围绕金融领域法律法规也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
构建金融稳定法律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金融稳定立法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涉及金融稳定制度规定分散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中,这种碎片化的特征导致缺乏从全局高度对金融稳定制度的统筹安排,缺少顶层设计的法律依据。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建议,以“金融稳定法”为金融稳定的核心法律,明确金融稳定的内涵、定位和核心制度,同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与金融稳定法协调一致,形成主法与分法相衔接、各有侧重、协调配合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提出了加快制定“金融稳定法”,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的几个着力点:完善金融稳定顶层设计,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检测预警,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完善多方参与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不仅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消费者需求出现了新的变化,违法违规手段也更为复杂和隐秘,我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因此,有必要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健全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对金融消费者的范围进行明确划定,对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流程管理进行规范,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的职责与监管分工,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较大的行为类型,有针对性地设置法律责任,设立全国统一、独立的第三方金融投诉纠纷处理机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王景武建议,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普通自然人,与已出台的相关法规中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保持一致;针对新实施的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密切相关的新法新规,及时出台与之配套的监管指引、执法指南等;完善现有监管执法机构之间涉及消费者保护事项的执法协调机制,确保监管执法的一致性和全面性。
完善商业银行立法顶层设计。随着金融业的持续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现行《商业银行法》已经滞后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立足金融实践,与时俱进,全面系统进行修订,为建立现代化的商业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建议,要丰富商业银行类别,进一步扩充商业银行的定义;规范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行分类持牌制度,促进银行业结构性调整;完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实现金融创新和有效监管之间的平衡;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把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嵌入《商业银行法》,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条款,增加违法成本,切实增强金融法律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完善信托立法。近年来,信托制度应用逐步拓展,相关司法实践逐步丰富,为修改《信托法》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认为,《信托法》部分条款已相对滞后,如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缺乏、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属性未明确、信托受益权登记机制空白、营业信托有关规定有待细化等,这些问题导致信托所独具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尚未充分发挥,难以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信托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对此,赖秀福提出:一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已有修法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信托法》的修改工作;二是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信托法》的修改工作列入修法计划,并加强《信托法》普法宣传,提高信托的社会认知度,促进社会各界懂信托、用信托,培育信托制度应用的社会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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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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