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银保监分局关于塔城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崔志军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塔银保监复〔2022〕17号

塔城津汇村镇银行

你行《塔城津汇村镇银行关于拟任崔志军同志为副行长的请示》(塔津村银报〔2022〕18号)已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崔志军塔城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

二、你行接此批复后,应在3个月内对拟任人作出任职决定,并将任职文件报送我分局。拟任人应自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塔城银保监分局

2022年3月7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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