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银保监复〔2022〕17号
塔城津汇村镇银行:
你行《塔城津汇村镇银行关于拟任崔志军同志为副行长的请示》(塔津村银报〔2022〕18号)已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崔志军塔城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
二、你行接此批复后,应在3个月内对拟任人作出任职决定,并将任职文件报送我分局。拟任人应自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塔城银保监分局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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