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朱晓鹏、罗平、刘洋、杨柳、郑毅、赵根牛、袁志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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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18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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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朱晓鹏、罗平、刘洋、杨柳、郑毅、赵根牛、袁志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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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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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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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经总行授权开展兜底承诺业务;未按照会计原则进行财务核算;公章使用登记簿记载不真实;未按照“穿透”原则计提拨备;发放实际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在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过程中提供隐性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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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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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责令改正,罚款1710万元;取消朱晓鹏5年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取消罗平3年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刘洋、杨柳3年从事银行业工作;对郑毅、赵根牛、袁志虹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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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山西银保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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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3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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