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银保监复〔2022〕130号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开办外汇业务的请示》(宜农商行〔2022〕2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开办外汇业务,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你单位应持本批复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购汇并确定结算代理行,向我局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经我局确认后方可正式办理外汇业务。
三、你单位在开展上述外汇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金融法规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切实防范风险,及时报告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你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外汇业务范围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和宜宾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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