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鄂尔多斯(600295)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生荣、张志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生荣、张志强

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文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大额超比例集团客户贷款、发放贷款掩盖不良资产、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刘生荣为发放大额超比例集团客户贷款、发放贷款掩盖不良资产、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违规授信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张志强为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40万元,对刘生荣予以警告,对张志强予以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月11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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