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600295)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生荣、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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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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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刘生荣、张志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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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称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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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文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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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大额超比例集团客户贷款、发放贷款掩盖不良资产、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刘生荣为发放大额超比例集团客户贷款、发放贷款掩盖不良资产、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违规授信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张志强为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直接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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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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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40万元,对刘生荣予以警告,对张志强予以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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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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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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