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银保监复〔2022〕100号
你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汇通路支行变更名称的请示》(光银石字〔2022〕5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汇通路支行”名称变更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支行”。
你行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换领金融许可证,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局报告,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河北银保监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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