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市民安居乐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指示,立足重庆“两点”定位和“两地两高”发展目标,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将新市民金融服务作为实现共同富裕和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明确“新市民”范围。新市民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重庆城镇常住,未获得重庆当地户籍或获得重庆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新引进专业人才、新退伍军人等。
第三条 坚持市场化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第四条 加强政府引导。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推进出台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环境,加快解决新市民服务“瓶颈”问题,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
第二章 加强组织保障
第五条 完善协调机制。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依据职责负责牵头工作,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配合落实。牵头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适时沟通会商,加强工作协调,组织政策宣传,开展经验交流。
第六条 压实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由一把手挂帅、高级管理层统筹部署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及责任部门,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各级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严守合规经营底线,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
第七条 推进风险分担。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新市民创业以及吸纳新市民就业的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健全面向小微企业、覆盖所有区县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新市民创业就业的增信力度,更好发挥保证保险等险种的融资增信作用,切实解决吸纳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八条 推动信息共享。重庆银保监局加强银政大数据互联互通平台“金渝网”建设和运用,依托“信易贷·渝惠融”等平台,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机制。人行重庆营管部发挥好“1+5+N”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和“长江渝融通”货币信贷大数据系统的支持作用,精准对接新市民的金融需求,持续加大支持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及时共享新市民聚集的区域和行业信息,以及新市民社保、税务、住房公积金、水电气、民政及农民工工资等数据,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数据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第九条 加强银保政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新市民社保缴存和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发放、医疗保险缴存和结算等方面合作机制,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以及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财政补贴等政策,有效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
第十条 加强数字化转型。银行保险机构应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多样性。商业银行支持建设新市民信用信息数据平台,为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应用提供支撑。探索建设新市民信用评价体系,全面分析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等,精准评估新市民信用状况。
第十一条 实施差异化考核。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人力、资金、内部转移定价、绩效评价等方面实施差异化考核,有效激发基层服务主动性。组建业务条线共创团队,加强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研发,增强新市民金融产品服务开发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跟踪监测。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应加强跟踪监测,深入分析研究新市民不同群体金融服务满足度,适时开展工作评估和监管评价,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完善服务举措。
第三章 促进创业就业
第十三条 提高下沉服务力度。银行保险机构应设立专营分支机构或成立专业团队,依托“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积极对接新市民较为集中的区县、城镇、创新创业基地、产业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为新市民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支持新市民创业就业,帮助其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第十四条 加大重点行业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应突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领域,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优质中小企业,助力聚集专业人才。聚焦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更好满足吸纳新市民较多行业的金融需求。
第十五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相关部门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明确担保、贴息等政策,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按规定免除反担保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加强创业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应完善新市民信用评估体系,优化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按市场化原则支持新市民创设小微企业,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工商户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减免服务收费、灵活设置还款期限等方式,降低新市民创业融资成本。
第十七条 加强就业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应加强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和信用贷款投放,支持吸纳较多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信贷资金,增加普惠型小微贷款投放。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健全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转贷款业务模式,立足职能定位,加大对相关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提高创业就业保障。保险公司应聚焦新市民较为集中的行业,加强与工伤保险政策衔接,发展适合新市民职业特点的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业务,给予小微企业投保支持,分担创业风险,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保险保障水平。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职业风险较为突出的新市民群体,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
第十九条 鼓励探索银保担合作“一揽子”服务模式,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共同推动新市民金融服务的让利惠企。
第四章 满足安居需求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建设。银行保险机构应支持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建设,提升人居吸引力,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第二十一条 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应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购买、存量盘活、装修改造、运营管理、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提供专属金融产品。信托公司应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保险公司应积极发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助力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体系。支持政府部门搭建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增加长租房源供给。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助力政府部门提高住房租赁市场信息共享,提升租金公允性,降低租房成本。
第二十三条 加大住房租赁企业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应向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专属信贷投放,在授信额度、贷款条件、审批流程及信贷规模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降低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成本。
第二十四条 加大住房租赁保险市场供给。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产品创新,开展出租人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等保险业务,支持长租市场发展。
第二十五条 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商业银行应切实贯彻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的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贷款标准,建立科学审慎的信用评估体系,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提供长期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应积极满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求。
第二十六条 发挥住房储蓄业务优势。相关银行应大力发展住房储蓄业务,以“先存后贷”、“恒定低息”的特点降低购房信贷成本,精准满足新市民中远期购房的融资需求。
第二十七条 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建设。商业银行应助力政府相关部门丰富住房公积金手机客户端(APP)、小程序个人自愿缴存功能,畅通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渠道。
第二十八条 提供综合化安居金融服务。银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和地方金融组织应针对新市民在进城、落户过渡阶段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合理提供消费信贷产品,提高本地服务比重。保险公司应宣传推广家庭财产保险,提升新市民家庭抵御财产损失风险能力。
第五章 助力培训及子女教育
第二十九条 提供职教培训金融支持。商业银行应加强政府、企业、院校合作,支持打造“政校企联动,产教科一体”的职业教育新模式,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通过地方政府补贴贷款利息等方式,依法合规地促进新市民提高技术技能,增强创业就业能力。
第三十条 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关银行机构应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切实帮扶家庭经济困难的新市民子女就学。保险公司应积极发展学幼险、子女升学补助金保险、实习责任保险、教育机构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第三十一条 优化托育和学前教育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政策要求大力支持托育和学前教育,加强新市民聚集区域托育机构金融服务。积极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责任险和意外险业务,助力解决新市民家庭学龄前儿童教育抚养的后顾之忧。
第六章 提高健康保险水平
第三十二条 推出不与户籍挂钩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医保部门合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满足新市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第三十三条 提升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灵活性和接受度。保险公司应针对新市民群体中短期工、临时工较多的情况,将单日用工、当日结算与保险办理相结合,为新市民提供更加灵活、实惠、便利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品牌建设,提高新市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接受度。
第三十四条 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银行保险机构应发挥渠道和科技优势,助力医保部门深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便利新市民就近就地就医。
第七章 加大养老保障力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养老家政行业信贷支持。银行机构应合理满足可持续发展、运营规范、市场口碑良好的养老、家政等相关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推动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就地养老。
第三十六条 推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针对新市民养老需求和特点,推出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推广新市民长期护理保险,探索异地赔付和快速理赔,满足新市民差异化养老需求。
第三十七条 推出养老理财产品和养老储蓄产品。地方法人银行、理财公司应积极研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及养老储蓄产品,引导资金优先投向本地养老、健康产业。商业银行应积极推动养老理财产品、养老储蓄产品销售试点落地,提升新市民认知度和接受度,拓宽新市民养老资金来源。
第八章 优化基础金融服务
第三十八条 着力便民惠民服务。商业银行应针对新市民特点设计人性化服务流程,加大配套设施投入,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等基础服务,提供更多样、更便捷的征信查询服务。合理减免个人借记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服务费等费用,确保降费政策应享尽享。保险公司应衔接线上线下,提供全流程、移动化、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九条 助力民生资金监管。商业银行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等的资金监管业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支持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探索开发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等金融产品,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条 维护新市民合法权益。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及政府相关部门推进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探索建立纠纷在线调解平台。重拳打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为新市民营造良好金融环境。银行保险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落实主体责任,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投诉处理,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第四十一条 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银行保险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针对新市民的金融知识需求,深入新市民聚集区域,线上线下相结合,常态化开展理性投资借贷、防范非法集资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新市民群体金融素养,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防骗反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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