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银保监复〔2022〕11号
辽宁沈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沈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河峪分理处机构终止的的请示》(沈本农商银发〔2022〕9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沈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河峪分理处机构终止。
二、你行应在收到批复之日起的10日内将该分理处的《金融许可证》上缴我分局,及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书面报告。
三、你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业务归并、人员安排及内控管理工作,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终止营业工作平稳进行。
此复。
本溪银保监分局
2022年4月12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