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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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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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龚小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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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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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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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支行对公账户开立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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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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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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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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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4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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