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丽景湾分理处终止营业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2〕121号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关于丽景湾分理处终止营业的请示》(石汇银〔2022〕26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丽景湾分理处终止营业。

二、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停止丽景湾分理处营业活动并妥善处理终止营业后的清理及善后工作。

三、你行应按有关规定向河北银保监局缴回丽景湾分理处金融许可证。涉及工商登记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河北银保监局

2022年4月19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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