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银保监分局关于施启海任职资格的批复

本银保监复〔2022〕12号

本溪同盛村镇银行

《本溪同盛村镇银行关于施启海同志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本同村行〔2022〕2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施启海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由你行向我分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我分局将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此复。

本溪银保监分局

2022年5月9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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