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福临大街支行开业的批复

吉银保监复〔2022〕60号

吉林银行长春分行:

你行《关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福临大街支行开业的请示》(吉银长发〔2022〕11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福临大街支行(简称:吉林银行九台福临大街支行)开业。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香墅湾三期A1号楼103、104。

二、核准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办理国内、国际结算业务;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银行卡业务;贵金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你行应于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涉及企业登记、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吉林银行九台福临大街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如未能按期开业,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1次,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022年5月12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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