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银保监分局关于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宋海燕任职资格的批复

石银保监复〔2022〕15号

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

你行《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关于宋海燕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的请示》(石农合行〔2022〕114号)收悉。经石河子银保监分局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宋海燕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宋海燕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行应督促宋海燕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四、宋海燕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需向石河子银保监分局报告宋海燕到任情况。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任职的,本批复失效,由石河子银保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石河子银保监分局

2022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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