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佩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鹤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佩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阳支行贷款“三查”不尽职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鹤岗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7月29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