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阳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鹤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阳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马洪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三查”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鹤岗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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