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鹤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阳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鹤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阳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马洪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三查”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鹤岗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李悦 )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