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银保监分局关于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新区信用社开业的批复

和银保监复〔2022〕21号

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经济新区信用社开业的请示》(和农信〔2022〕33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分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新区信用社开业。

二、该信用社为你联社附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你联社授权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三、你联社应当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

四、该信用社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联社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和田银保监分局

2022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李悦 )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