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昌银保监复〔2022〕64号

昌吉农商银行:

你行《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请示》(昌农商〔2022〕35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你行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第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上报材料齐全。现批复如下:

同意新疆禹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新疆华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本次股权变更后,新疆华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000,000股,占比0.33%。新疆禹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0,186,833股,占比5.03%。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六十五条之规定,你行本次变更股权事项,应在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我分局。

昌吉银保监分局

2022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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