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月|以案说法(一)

2022-09-06 14:49:22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为持续推进金融知识精准普及,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营造和谐有序的金融消费环境,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期间,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特开辟“以案说法”专栏,收集了与人民群众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分析和讲解,引导金融消费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掌握正确的金融消费维权手段,有效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案例一

银行批量开办信用卡引发投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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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0日,人民银行某分行接到金融消费者曹某、罗某、郝某的投诉,称A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前往其公司批量办理工资卡时,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信用卡,现不满该中心做法,遂致电人民银行投诉,请求核实处理。

经核实,曹某、罗某、郝某为某公司员工。2021年12月13日-18日,A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为该公司800余名员工办理了工资卡,其中有388人同时办理了信用卡。接到转办投诉后,A信用卡中心对388名办理信用卡的客户进行了电话回访,核实到包括3名投诉人在内的8名客户在不完全清楚信用卡使用规则的情况下办理了信用卡。办卡过程中,该中心工作人员整体按照办理信用卡规范流程引导有办信用卡意向的消费者进行信用卡申领,但由于开卡人数较多,一名工作人员同时面向多名消费者营销讲解信用卡业务,未以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披露信用卡相关信息,导致纠纷产生。A信用卡中心按照核实情况,给不清楚的客户详细讲解了信用卡业务的具体内容,协助有意愿注销信用卡的客户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办理、营销行为的质检与整改,提升服务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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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二)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八)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第十七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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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应加强营销人员管理,确保在业务推广过程中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充分披露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并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确保营销人员充分履行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支行

(责任编辑:曹言言 HA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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