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赵某,在办理购房贷款时被拒,意外得知自己是被濮阳农商行送上了征信黑名单,原因是其为他人的一笔逾期贷款作了担保。但赵某却称,自己从未对这笔贷款作过任何担保。
明明没有替他人的贷款作过担保,但却意外被银行以逾期贷款保证人的身份送上征信黑名单,导致无法正常办理购房贷款。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将女子赵某的这一不幸遭遇公布于众。
01
替人贷款作保本人浑然不知
在一次办理购房贷款的过程,女子赵某因贷款被拒,意外得知自己被河南濮阳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濮阳农商行)送上了征信黑名单。
事情的经过还要从一笔赵某不知情的贷款说起。
2011年,李某在濮阳农商行处贷款20万元,赵某便是这笔贷款的保证人。
后来,因为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归还,造成贷款逾期,作为“保证人”的赵某便一同被送上征信黑名单。
然而,赵某表示,自己对这笔贷款毫不知情,从未对这笔贷款作过任何担保,也从未和濮阳农商行签过贷款的保证合同。
赵某认为,濮阳农商行向央行报送个人征信信息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自己金融活动受到限制,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
于是,赵某将濮阳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合计6万元。
02
签名指印均非本人所为
对于赵某的诉求,濮阳农商行辩称,赵某是李某20万元贷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这一事实有赵某和李某及其他人所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和保证承诺书为证。
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赵某申请对贷款申请表、贷款担保书等合同资料中“赵某”签名及指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签名及指纹均不是赵某本人所为。
对此,赵某还支付了鉴定费1.56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濮阳农商行在办理贷款时对保证人的签名审核不严,存在过错,将不真实的保证人信息上报央行征信系统,构成对赵某名誉权的侵犯。
不过,法院表示,综合考量侵权行为对赵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大小、侵权行为过错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精神损害严重程度,对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酌情确定为3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濮阳农商行消除赵某在央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同时,赵某因此案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鉴定费1.56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濮阳农商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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