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银保监复〔2022〕22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领事馆支行开业的请示》(工银辽沈报〔2022〕26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领事馆支行开业,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领事馆支行,营业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47号9-12轴。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领事馆支行应在上级行内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领事馆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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