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终止沙河分理处营业的请示》(酒农商银发44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分理处终止营业。
二、你行应按照工作方案做好终止营业机构的业务归并、业务清理移交、人员安置及善后工作,做好对客户的宣传解释及对外公告事项,切实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你行应加强内控管理,确保终止营业机构业务档案移交的完整性、安全性。
四、你行应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分理处《金融许可证》缴回我分局。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酒泉监管分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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