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信用卡的使用逐渐普及,很多人用信用卡进行提前消费,甚至用来偿还车贷、房贷等。生活当中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碍于面子或者朋友关系,会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别人使用。如果按时还款没有逾期尚可相安无事,一旦出现纠纷还款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近年来,多地法院都公布了出借信用卡遭透支、昔日好友对簿公堂的案例。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信用卡出借人履行对银行的还款责任,至于信用卡出借人与实际使用人的民间借贷关系则另作讨论。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该办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或者“信用卡章程”通常也会约定,“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为“朋友”的恶意透支买单
今年2月,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出借信用卡导致的纠纷,虽然信用卡借款并非持卡人使用,却也不得不为“朋友”的恶意透支埋单。
2018年8月,李刚以其资金紧张为由,向张丽借款10万元用于周转,并承诺3年内偿还,张丽拒绝了李刚的请求。后李刚再次借款,张丽将她的一张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借给李刚使用,并告诫李刚按时偿还信用卡,否则收回该卡,同时付清所刷款项。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李刚共刷信用卡42万余元。每月张丽将银行信息转发给李刚,由李刚直接偿还。一年多时间里,李刚边刷边还,截至2019年12月,李刚逾期未还信用卡款项达21万余元(含分期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此后,李刚再未偿还过信用卡。
2020年3月起,张丽多次接到信用卡开户行的催款电话。同年5月,银行强行扣除张丽工资卡中的所有余额,但也未能结清李刚所欠款项。
此后每月,银行都会给张丽打电话或派人前往其单位催收。张丽将银行信息、扣款截图转发给李刚,李刚不予理会。张丽前往李刚家中,其家人并不承认李刚所欠款项。今年2月,张丽将李刚诉至乌市沙区法院,要求李刚立即偿还所欠款项,并恢复其在银行的个人信用。
乌市沙区法院审判员、三级法官陈辉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虽然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出借信用卡及信用卡使用情况的证明责任应由出借人承担,如果出借人不能举证,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张丽主张其出借信用卡应属于借贷关系,但因其在出借信用卡期间并未与借卡人有过对账记录,也未留存借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证据,加之其在出借信用卡期间自己也有使用信用卡消费的行为而未留存证据,致使其举证困难,最终撤诉。
信用卡出借危害大
由于信用卡持卡凭密码消费的特点,谁持卡凭密码就可刷卡消费,导致信用卡出借现象频现。一旦信用卡借卡人无法返还透支款项,不仅造成出借双方相互扯皮,引发信用卡纠纷诉讼,而且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亟须引起重视。
信用卡出借的危害主要有:
一是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9条信用卡不得出租和转借之规定,信用卡出借属违规行为,导致发卡银行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损害了发卡行的利益,亦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由相应部门处罚。
二是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担保偿还的主体还是出借人,银行不受借卡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借卡人是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出借人承担。出借人另寻法律途径向借卡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有可能认定为高利转贷导致利息不被支持,出借人自行承担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甚至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损害自身的财产权益。
三是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将信用卡肆意出借给他人,借出去的信用卡如果被恶意透支、多卡透支、异地透支、相互勾结透支等,或者借卡人持卡期间如果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其他违法行为,出借人也难逃其责,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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