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银保监复〔2022〕41号
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本溪同盛村镇银行关于施启海同志董事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本同村行〔2021〕6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核准施启海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董事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到任情况。如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复失效,我分局将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本溪银保监分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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