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银保监复〔2022〕11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你分行《关于南充大北街分理处等37个网点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南发〔2022〕62号)收悉。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南充大北街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大北街支行、南充清源路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清源路支行、南充五里店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五里店支行、南充西华路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西华路支行、南充新民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新民支行、南充长乐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长乐支行、南充安平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安平支行、南充大通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大通支行、南充蚂蝗堰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蚂蝗堰支行、南部定水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定水支行、南部环城路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环城路支行、南部楠木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楠木支行、南部升钟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升钟支行、南部王家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王家支行、营山翠屏东路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翠屏东路支行、营山大东街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大东街支行、营山回龙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回龙支行、营山骆市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骆市支行、营山小桥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小桥支行、营山新北路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新北路支行、蓬安金溪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金溪支行、蓬安巨龙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巨龙支行、蓬安罗家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罗家支行、蓬安兴旺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兴旺支行、仪陇复兴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复兴支行、仪陇马鞍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马鞍支行、仪陇南街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南街支行、仪陇永乐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永乐支行、西充多扶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多扶支行、西充双凤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双凤支行、西充义兴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义兴支行、阆中柏垭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柏垭支行、阆中东风路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东风路支行、阆中老观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老观支行、阆中七里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七里支行、阆中水观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水观支行、阆中思依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思依支行。业务范围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及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二、你单位应当自南充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南充银保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相关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南充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单位应当自南充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南充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失效,由南充银保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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