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未来将进一步加强评估结果运用

2022-12-01 09:48:47 21世纪经济报道  郑嘉意

  11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9〕43号)进行了修订,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后,《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包含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程序和分工、评估结果和运用,对评估对象、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评估对象上,《办法》将原评估办法中的对象进一步扩展,在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的基础上加入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

  评估机制上,银保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评估指标上,银保监会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评估工作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完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体系。

  依照公告,《办法》将于今日起施行。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6月底前完成监管复核,7月底前完成评估结果“一对一”反馈。

  银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修的《办法》中,结果应用将进一步加强。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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