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学庆利用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行长,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月1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学庆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学庆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行长,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个月前,张学庆已经被“双开”。11月2日,中纪委网站发布通报称,张学庆身为长期在金融领域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毫无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违规接受宴请,使用公款打高尔夫球;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实际持有的房产、股票,在员工招录、干部晋升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毫无廉洁底线,靠金融吃金融,借用信贷客户资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通过向信贷客户放贷获取大额收益,使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以权谋私,大肆敛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贷款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指出,张学庆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我行我素,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中国建设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学庆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张学庆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青岛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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