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12月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表示,修订《指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念,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
据悉,《办法》延续了《指引》的架构,仍为五章不变,一共四十三条。重点修订内容为五大方面:
一是本次修订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原《指引》未对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明确统一标准,本次修订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予以明确;三是针对《指引》与新会计准则不衔接进而产生重复计提准备的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并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别风险等级认定等内容以及文字进行了修改完善;五是对国别风险准备新的计提要求,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
具体来看,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的实施和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CAS22)的更新落地,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已由已发生损失法过渡到预期损失法,《指引》要求银行在减值准备之外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导致与新会计准则不衔接进而产生重复计提的问题。
针对该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并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即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要求,可以视同其足以覆盖国别风险准备,该机构不必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不充足且未达到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则机构需要从未分配利润中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并纳入一般准备之中。
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限定为中等、较高和高国别风险暴露,计提比例设定为5%、15%、40%。此次修订明确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包含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与财政部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办法》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可根据国别风险变化情况、银行经营管理情况等对上述比例作出调整。
增加行政处罚条款 给予六个月过渡期
据悉,2010年颁布实施的《指引》弥补了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短板,《指引》实施12年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和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结合上述情况,银保监会对《指引》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和修订完善。”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指引》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本次修订将文件体例由《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并增加了行政处罚条款。
《办法》显示,对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国别风险管理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立即进行整改。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国别风险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指出,考虑到《办法》实施后银行将开展修订内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对银行国别风险准备新的计提要求实施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即《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国别风险暴露需要在六个月内达到监管要求。为最大限度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稳过渡,经商财政部同意,《办法》颁布实施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不进行账务调整,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
“《办法》主要是引导银行构建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国别风险防范和管理能力,提升银行机构抗风险能力。”光大银行(601818)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对记者表示,《办法》主要是根据国内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监管部门加快补齐短板,引导金融机构健全管理制度与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机构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提升经营稳健性和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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