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都是监管关注的重点。12月19日,来自新华社官网发布的信息,中央财办有关负责同志接受媒体记者提问时指出,我国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基础较为坚实,但个别中小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等较为脆弱。下一步要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推动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断夯实金融健康发展的微观基础。
个别中小银行、信托公司等较为脆弱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中央财办有关负责同志在接受新华社等媒体记者提问时指出,从机构看,我国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基础较为坚实,但个别中小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等较为脆弱。
在发展进程中,中小银行、村镇银行对金融服务的下沉覆盖度、扎根县域、支农支小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此过程中,一系列不合规现象亦时有发生。将时间线拉回至今年4月中旬,河南4家村镇银行“提现难”引发市场关注。细究“提现难”的原因是4家村镇银行股东河南新财富集团通过内外勾结、利用第三方平台以及资金掮客等吸收公众资金,涉嫌违法犯罪。
还有一些中小银行、村镇银行存在自然人股东通过股权代持,与银行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多户联保形式,冒用他人名义签订银行贷款合同骗取贷款;重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合规,且违规向股东提供资金;股东股权和信贷业务违法违规等情况。
从多个案例来看,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而信托公司也不例外,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已有多家信托公司因违规展业而被监管处罚,处罚事由主要包括因违反内控制度开展业务并形成风险、违规提供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业务报告,监管意见落实不到位未开展内部问责等多种。
资深金融政策监管专家周毅钦表示,部分中小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比如相应的组织不够健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没有恪尽职守,没有维持公司的稳健合规经营。
下一步要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当前,金融管理部门必须对各类金融风险保持高度警惕,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中央财办有关负责同志指出,下一步要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推动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严格高管、主要股东资质审核和行为监管,有效隔离产业资本和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找准定位,专注主业,不断夯实金融健康发展的微观基础。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到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会议指出,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压实各方责任,防止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要稳妥处置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大局稳定。
为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4月6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一方面要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
近日,央行副行长刘国强在“2022-2023中国经济年会”上透露,金融稳定法目前已进入人大立法程序,明年有望出台。这将明显提高金融重大风险防控能力,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发挥重要作用。
刘国强认为,完善制度,就是要加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体制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这几年,我国防控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弥补了许多制度短板,包括中央层面加强金融委统筹协调,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地方层面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等。然而,“捂盖子”“富贵险中求”等现象目前还不少,需要依靠“一事一议”,而不是机制性安排。通过“一事一议”进行处置的比例过高,处置责任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处置资源仍然需要进一步充实。
下一步,如何多措并举维护金融稳定?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从货币政策看,应更加积极有为,主动发力,加大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地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应适度优化房地产金融政策,如放宽“三条红线”要求、调整限购等政策,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的融资需求,有序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机制,建立权威高效、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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