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农商银行被罚250万 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购房等

2022-12-21 17:31:2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2〕40号)显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农商银行”)存在七宗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房地产项目融资业务不审慎,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二是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不审慎,部分贷款被套取、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贷款发生违约;三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购房;四是个人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五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资本市场;六是在未掌握底层资产和资金真实投向的情况下,延长投资信托计划期限不审慎;七是未能通过有效的内控措施发现并纠正员工违规保管客户物品。

张蕾、吴培华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二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傅兴法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余杭农商银行罚款人民币250万元;对张蕾、吴培华、傅兴法分别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海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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