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诊所期间贩毒 借他人银行卡“洗白”毒资

2022-12-22 09:32:27 21世纪经济报道  徐倩宜

  12月20日,最高检官网上发布一起毒品犯罪的“自洗钱”案件。

开诊所期间贩毒 借他人银行卡“洗白”毒资

  季某经营诊所期间贩卖毒品,收取购毒款42万余元后又借用他人银行卡转移购毒款进行“自洗钱”,最终获刑五年四个月。

  去年10月,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在一起毒品窝串案中发现季某涉嫌自洗钱犯罪线索。

  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9月,季某在河北省沧州市经营一诊所期间,先后13次将其从医药公司采购的4510袋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3740瓶可待因异丙嗪糖浆贩卖给江西省南昌县应某等人,收取购毒款共计42万余元,并将大部分毒品通过快递方式进行寄递。

  2020年4月,因医药公司对诊所采购含可待因成分的二类精神药品有数量限制,季某为扩大采购规模满足贩卖需求,有偿借用多家本地诊所经营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等用于采购,所借用银行卡均被季某控制。

  自2020年11月起,季某为逃避打击,掩饰、隐瞒其贩毒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使用其借用的陈某某银行卡收取购毒款,并通过在ATM支取现金或转账至其名下账户的方式将购毒款予以转移,用于偿还车贷、采购药品等。自2021年3月以来,季某共计收取和转移购毒款25万余元。

  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季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检察院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之一在于,检察院履行主导责任,全面打击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往往具有“一对一”交易、多个交易对象、毒品与毒资交付方式不尽相同、贩毒人员持有多个资金账户等特点,稍有疏忽将导致遗漏毒品犯罪、洗钱犯罪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在刑事诉讼中积极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发现可能遗漏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通过当面磋商、制发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补充侦查提纲、全程跟踪和督促等方式,与侦查机关形成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的工作合力。

  《刑修(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研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

  最高检对此回应称,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将遵循加大对洗钱犯罪惩治力度的立法原意,理解好、执行好刑法新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洗钱案件,以及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工作程序中,要强化打击“自洗钱”犯罪意识,认真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罪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钱罪起诉。

(责任编辑:王晓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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