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丨产品收益下滑,银行打出“调基降费”组合拳

2022-12-27 12:00:30 普益标准 微信号 

摘要

近2年来,随着市场行情下行,银行理财收益不断下滑,截至2022年11月末,全市场存续开放式产品的近3个月年化收益率的平均水平仅为0.34%,同比减少3.60个百分点,较2021年1月则减少4.77个百分点。为了稳住投资者,银行则通过适时调低业绩基准、推出费率优惠的“组合拳”以降低投资者预期同时更多让利投资者。

自2021年以来,固定收益类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下调幅度有所增大,2021年1月业绩基准中枢仅下调0.0142%,而2022年12月则下调了0.0468%,2022年的下调幅度明显大于2021年,且其业绩基准下调是长期性的;而混合类产品的业绩基准下调幅度相对更低,且其业绩基准下调则更多是根据市场行情做出的短暂性调整。从银行类型来看,随着市场下行,城商行和农商行更多通过下调业绩基准以适应市场行情;而理财公司对业绩基准的调整则相对更少,更趋向于以费率优惠的方式直接让利投资者。

另一方面,各机构多次通过费率优惠让利投资者。理财市场行情越差,机构越倾向于开展“固定费用”优惠活动,且优惠力度通常也较大,反之亦然。从产品类型上来看,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平均费率优惠幅度往往小于非固定收益类产品。从机构类型来看,在监测到的约7929次“固定费用”优惠中,仅理财公司就贡献了7200次,占比超过九成。

一、市场震荡,理财产品收益下滑

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不断深入,部分不合规的“高息”产品退出市场,而理财产品净值也回归价值体现。2021年以来,国内经济持续承压,货币政策整体偏宽松,市场利率进入下行通道,叠加股市、债市震荡不断,导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在波动中持续走低。特别是今年以来,银行理财市场多次出现震荡,经历了3、4月份的“股债双杀”以及11月的“踩踏债灾”,特别是固定收益类类产品受到了严重冲击,甚至一度经历“破净”。以近3个月年化收益率为例,截至2022年11月末,全市场存续开放式产品[1]的近3个月年化收益率的平均水平仅为0.34%,同比减少3.60个百分点,较2021年1月则减少4.77个百分点。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区间收益指标下跌过大系受近期债市极端市场行情影响,不代表长期收益。

在收益下滑的背景下,银行理财产品业绩基准也在不断走低,业绩基准下调的幅度也在增大。虽然监管和银行一再强调,业绩基准不代表产品的实际收益,也不是产品发行者对产品未来业绩的承诺,但目前投资者仍然较为关注该指标,甚至将其作为选择产品的最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因此下调业绩基准很可能会导致客源流失。为了更好地吸引客户,各家银行则通过优惠费率,更多地让利于投资者。

二、顺应市场,银行下调业绩基准

为了揭示银行理财业绩基准下调的情况,我们筛选出截至2022年11月30日仍存续的开放式产品[2],统计每款产品在每个投资周期内的业绩基准下限、上限,据此计算业绩基准中枢;再将其和上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基准进行对比,计算业绩基准调整幅度。

(一)固定收益类产品业绩基准下调明显

自2021年以来,固定收益类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下调幅度有所增大。业绩基准中枢逐月下降,从2021年1月的3.87%下调为2022年12月的3.50%;而业绩基准中枢每月的下调幅度也呈现逐步增大的趋势,2021年1月业绩基准中枢仅下调0.0142个百分点,而2022年12月则下调了0.0468个百分点,2022年的下调幅度明显大于2021年。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配置债券,2022年以来,利率债、十年期国债收益率持续下行,理财产品收益也有所下滑,部分产品的到期收益率甚至未能达到业绩基准。为应对此变化,银行也适时主动下调业绩基准以降低投资者预期。

图表 1:固定收益类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中枢调整幅度 单位:%

资料来源:普益标准

混合类产品的业绩基准变化则相对较小。混合类产品业绩基准中枢从2021年1月的4.34%下降为2022年12月的4.28%;2022年12月业绩基准中枢下调幅度也仅为0.0154个百分点,2022年以后混合类产品业绩基准下调幅度相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而言更小。且对比两类产品[3]可以看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业绩基准随着时间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业绩基准下调幅度则随着时间逐步增大。而混合类产品则是在2022年4月和2022年9-11月分别对业绩基准进行了大幅下调。长期来看,利率下行是趋势,因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业绩基准下调是长期性的。而混合类产品的价格除受债市影响外,还与权益市场相关,其业绩基准下调则更多是根据市场行情做出的短暂性调整。

图表 2:混合类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中枢调整幅度 单位:%

资料来源:普益标准

(二)城商行及其理财公司业绩基准下调幅度较大

从银行类型来看,城商行及城商行理财公司业绩基准下调的幅度最大。虽然截至2022年城商行业绩基准中枢仍然高于其他类型银行,但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例如甘肃银行有8款产品在2021-2022年之间有过5次及以上进行业绩基准下调。

图表 3:不同银行类型业绩基准中枢及其调整情况 单位:%

资料来源:普益标准

某国有银行理财公司的一款产品自2021年以来进行了6次业绩基准调整,其中5次均为业绩基准下调;最新一个投资周期业绩基准上限和下限均下调了0.4个百分点,目前业绩基准仅为2.1%-3.4%。

图表 4:某国有银行理财公司产品业绩基准及其调整情况 单位:%

资料来源:普益标准

(三)69款产品近2年内业绩基准下调次数大于等于4次

从具体调整次数来看,2021年以来每个周期都进行了业绩基准下调的产品共有2081款产品,其中有69款产品的业绩基准中枢下调次数超过4次,这69款产品属于13家银行,大部分为城商行和农商行。69款产品中,甘肃银行有25款,平安理财和温州银行各有9款,其他银行相对较少。从甘肃银行来看,随着业绩基准的调整,其产品在每个周期内的实际到期收益率大部分都达到或超过该周期的业绩基准,说明该银行对于业绩基准的调整较为合理。随着市场下行,城商行和农商行更多通过下调业绩基准以适应市场行情,业绩基准下调也是银行不断调整预期的结果;而理财公司对业绩基准的调整则相对更少。

图表 5:业绩基准下调次数情况[4]

资料来源:普益标准

三、让利客户,机构推出费率优惠

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三项基本费用,分别由销售服务机构、托管人、管理人收取。由于这三项费用通常基于产品净资产规模以约定费率按日计提,因此也被统称为银行理财产品的“固定费用”。本章节将继续以存续开放式产品为研究对象,进一步分析其自2021年以来的“固定费用”优惠情况。

(一)“固定费用”优惠情况越发普遍

为了解银行理财产品“固定费用”的整体优惠情况,我们引入了“固定费用费率[5]”这一时间序列指标,该指标可以反映理财产品在生命周期内的销售费费率、托管费费率以及固定管理费费率的整体走势,当产品的“固定费用费率”在某一时刻出现下调,说明此时刻该产品进行了所谓的“固定费用”优惠。

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这段时间内,我们共监测到了约7929次“固定费用”优惠,共涉及4950款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每次优惠下调“固定费用费率”0.2321个百分点。月度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固定费用”优惠的次数整体呈上升趋势。进入2022年后,受市场复杂环境影响,“固定费用费率”的平均优惠幅度存在明显波动。值得注意的是,仅2022年11月就监测到约1123次“固定费用”优惠,远高于同年3月份的727次,该月平均优惠幅度也达到了0.2464个百分点/次,与同年3月份数据基本持平。

图表 6:优惠次数与平均优惠幅度  优惠次数:次,平均优惠幅度:百分点/次

资料来源:普益标准

整体来看,理财市场行情越差,机构越倾向于开展“固定费用”优惠活动,且优惠力度通常也较大,反之亦然。以2022年11月为例,彼时市场行情处于低点,该月优惠次数、费率平均优惠幅度、涉及优惠产品数量和优惠产品所占比重分别为1123次、0.2464个百分点/次、1008款和7.58%,均处于历史相对高位。

图表 7:优惠产品数量及其占全部产品的比重  数量:款,比重:%

资料来源:普益标准

(二)理财公司更倾向于通过降费向投资者让利

在上述监测到的约7929次“固定费用”优惠中,仅理财公司就贡献了7200次,占比超过九成,涉及理财公司产品4349款。月度数据显示,理财公司产品和银行机构产品的平均优惠幅度均在0.2350个百分点/次上下浮动,但理财公司产品的平均优惠幅度波动显然更加平稳,表明其费率下调力度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图表 8:优惠次数与平均优惠幅度(按机构类型)  优惠次数:次,平均优惠幅度:百分点/次

资料来源:普益标准

此外,就观测样本而言,理财公司产品中的优惠产品比重显著高于银行机构产品中的优惠产品比重。仍以2022年11月为例,该月前者比重高达10.53%,是后者比重的5.79倍。上述比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理财公司更倾向于根据市场环境变化,通过下调理财产品“固定费用费率”这种方式来向投资者让利,以达到吸引和稳固投资者的目的。

图表 9: 优惠产品数量及其占所属产品的比重(按机构类型)  数量:款,比重:%

资料来源:普益标准

(三)不同类型优惠产品的优惠程度呈明显差异

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中盈利潜力更强的混合类、权益类等产品似乎拥有更大的让利能力,但其降费操作的规律性较差。让利能力方面,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平均优惠幅度往往小于非固定收益类产品,即单次费率下调的让利效果相对有限。操作稳定性方面,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平均优惠幅度的波动性相对更小,即单次费率下调幅度通常相对稳定,降费操作的规律性更强。此外,由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能力十分有限,其“固定费用费率”的下调力度也往往不及其他产品。

图表 10:不同类型优惠产品的平均优惠幅度  单位:百分点/次

资料来源:普益标准

(四)下调托管费费率难以形成有效让利

截至目前,本章节已通过引入“固定费用费率”指标对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的“固定费用”优惠情况做了一定程度上的统计和分析。当然,统计期内可能存在部分产品多次下调某项费用费率或同时下调多项费用费率的情况,因此不同类型的“固定费用”,即销售费、托管费和固定管理费,各自的费率下调情况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这段时间内,我们共监测到了约4194次销售费优惠、1407次托管费优惠和5685次固定管理费优惠,分别涉及开放式产品3178款、1275款和4046款,平均每次优惠分别下调费率0.1831个百分点、0.0381个百分点和0.1880个百分点。显然,就优惠次数、涉及产品数量和平均优惠幅度而言,托管费上述三项指标的水平均明显低于销售费或固定管理费,且该现象在月度数据上同样存在。原因显而易见,银行理财产品的托管费费率通常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下调空间已十分有限,故单纯通过下调托管费费率难以形成有效让利。当市场行情持续下行、负面情绪不断蔓延时,机构更倾向于通过下调销售费费率或固定管理费费率(或同时下调多项费用费率)来尽可能向投资者让利,在弱市中留住投资者,避免大规模、非理性赎回的发生。再次以2022年11月为例,我们监测到该月有665次销售费优惠和650次固定管理费优惠,分别环比上涨194.25%和176.60%。此外,该月销售费和固定管理费的优惠力度也非常可观,平均优惠幅度分别达到了0.2352个百分点/次和0.1914个百分点/次。

图表 11: 优惠次数与平均优惠幅度(按费率类型)  优惠次数:次,平均优惠幅度:百分点/次

资料来源:普益标准

四、理性投资,投资者需转变观念

市场行情转弱,各机构适当向下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成为一种理性选择:一方面有利于修正投资者心理预期,减少客户投诉,维护品牌声誉;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缓解投研考核压力,避免投资经理一味追求业绩而过度冒险。然而,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投资者选购理财产品的重要参考指标,其下调势必要“循序渐进”,符合投资者心理预期的变化规律,否则将极大地削弱投资者的购买意愿。截至2022年11月末,全市场存续开放式产品的平均业绩比较基准中枢为3.96%,同比减少0.1671个百分点,2021年1月则减少0.2196个百分点,下调节奏整体上十分稳健。

各机构主动降低产品费率已是弱市背景下的“最优解”。当市场行情持续低迷或出现极端走势时,部分理财产品净值出现明显回撤,导致自身实际收益表现不及业绩比较基准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考虑到短期内大幅下调业绩比较基准并不可行,各主要机构纷纷降费让利,以期提高产品竞争力,挽留甚至吸引投资者,避免产品规模出现明显缩减。截至2022年11月末,全市场存续开放式产品的平均“固定费用费率”为0.41%,同比减少0.0572个百分点,较2021年1月则减少0.1467个百分点,降幅明显。此外,弱市背景下,部分管理人的投研能力受到投资者质疑,若此时机构仅宣布下调超额报酬计提比例,无异于向投资者抛出一张无力的“空头支票”,毕竟投资者暂时对产品“扭亏止损甚至实现超额收益”并不抱有太大希望。降费让利既是“无奈之举”,也是弱市之下的“最优解”。各机构通过降低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这些“固定费用”的费率,有助于及时、切实的增厚投资者收益,一定程度上缓和当前银行理财亏损的尴尬局面。

虽然银行理财已经没有“预期收益”的概念,产品也不再保本,但投资者的观念还未完全转变。不少投资者仍然将业绩基准等同于预期收益率,对于净值下跌甚至是产品亏损并未做好心理预期。这很有可能导致部分机构在市场行情较差的情况下,为防止投资者无法承受收益亏损而主动填补产品亏损,即实现“刚性兑付”。因此,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教育“任重而道远”。未来,银行需要不断引导投资者对业绩基准的认识,帮助客户树立理财产品“自负盈亏”的观念。同时,投资者需要理财看待产品涨跌,在净值下跌时不要急于赎回,避免造成“踩踏”事件,要学会长期投资。

注:

[1]注:此处剔除了结构性产品和非人民币产品,下同。

[2]注:由于封闭式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无法调整业绩基准,因此本文仅统计开放式产品的业绩基准变动情况。

[3]注:权益类产品的业绩基准大多与指数挂钩,不在本文的分析范畴中。

[4]注:本表仅统计2021年以来每个周期都进行了业绩基准下调的产品。

[5]注:产品在某一时刻上的“固定费用费率”为该产品在此时刻上的销售费费率、托管费费率、固定管理费费率之和,即固定费用费率(t)=销售费费率(t)+托管费费率(t)+固定管理费费率(t),其中t表示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某一时刻。

作者丨普益标准研究员 陈雪花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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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冀文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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