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的挑战与对策

2023-01-13 11:07:48 银行家杂志 微信号 

  作者 | 张吉光 陈舟楫 傅家范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目标”的提出和经济向低碳转型,绿色金融发展已驶入快车道。目前,国内银行业在探索中取得较大进展,但也面临着突出的“四缺”“三难”等问题。本文梳理上市银行绿色金融的主要实践,分析其发展中面临的难点、痛点,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银行业绿色金融取得重要进展

  金融政策体系正在加快完善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顶层设计不断推进,“三大功能”“五大支柱”政策思路基本确立,为绿色金融整体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马梅若,2021)。在此基础上,与银行业相关的绿色金融标准与评价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为绿色贷款的认定与统计奠定基础;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将绿色信贷占比纳入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的考核要求;2021年4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正式发布,首次统一了绿色债券界定标准;2021年6月,《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将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正式纳入业务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中,为下一步建立更全面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提供评价基础。

  上市银行组织架构调整逐步试水

  一是推动顶层设计,制定并出台绿色金融发展规范性文件,明确绿色金融发展的战略目标、经营宗旨、工作主线、重点措施。二是完善组织架构,打造专业队伍。董事会及管理层设立绿色金融管理委员会,提高绿色金融业务的战略高度。总行层面设立绿色金融部门或研究中心,建立总分行协调发展机制,统筹推动业务发展。分行层面成立由分行行领导牵头的绿色金融领导小组或专业团队。支行层面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支行和营销队伍,专人专项负责绿色金融工作。三是以绿色金融综合服务方案、行动计划等为载体,树立绿色金融品牌形象。部分头部银行凭借集团金融全牌照优势,打造多层次、立体化的绿色金融产品和综合服务体系。中小银行则多以特色化绿色信贷产品或服务为切入点,加快相关领域的客户拓展和项目储备。

  绿色金融业务体系雏形初现

  公司金融领域主要围绕绿色信贷、绿债承销及碳金融服务拓展绿色金融业务。其中,对公绿色信贷是现阶段银行绿色金融主力(见表1)。零售金融领域主要以绿色建筑按揭贷、绿色消费贷、绿色信用卡等打造个人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在金融市场、资产管理等新兴业务领域,主要通过扩大绿色债券投资、发行绿色/ESG主题理财产品,推动绿色金融直接融资。

  表1 现阶段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产品主要类型

  资料来源:上市银行2020年、2021年社会责任报告

  从绿色信贷规模看,截至2022年6月末,主要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19.55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3.0%,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9.5%。从上市银行2021年年报数据看,绿色信贷仍以国有大行为主,工行、农行、建行绿色信贷体量均在1.5万亿元以上,合计占主要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的39.7%,集中度较高。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兴业银行(601166)、浦发银行(600000)、招商银行(600036)、华夏银行(600015)绿色信贷规模较大;而城商行、农商行绿色信贷规模普遍较小,除江苏银行(600919)绿色信贷余额超过1200亿元外,其余均在1000亿元以下,相关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见表2)

  表2 主要上市银行绿色贷款规模、增速及比重

  数据来源:上市银行2021年年报、社会责任报告

  授信管理机制出现点状创新

  一是明确绿色金融领域重点支持的行业或产业,细化授信政策,建立绿色信贷专业化优先审批机制。二是完善存量分类管理,加强过剩产业限额管理。如推出重点行业限额管理方案,对高耗能行业实施到户分类管理;对照国家环保标准和监管要求,将不符合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产能过剩及属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业列入负面清单,限制准入。三是将环境和社会风险纳入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全流程。贷前、贷中严格审查企业环境合法合规表现;部分银行已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严禁准入;部分银行引入赤道原则,自愿履行与之相关的授信约束。贷后管理重视企业环境与社会风险变化,例如明确客户环境风险分类标识,制定差异化分类标准,在风控体系中引入客户环境风险信息,定期不定期对企业环境、安全等重大风险进行评估和调查,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及时采取贷后管理措施。

  考核评价差异化探索启动

  考核评价方面,将绿色信贷指标纳入年度KPI考核体系,每年开展境内分行绿色金融推进情况评价;将绿色金融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纳入日常监测;将绿色金融业务纳入分行综合经营计划考评,定期通报全行相关业务进展。

  资源配置方面,加大资源倾斜保障力度,对绿色信贷、绿债承销、绿色投资等相关领域的业务增长需求予以优先支持。例如,强化差异化信贷政策及经济资本调节;每年安排专项财务资源,用于支持、激励各分支机构绿色金融客户建设、重点项目投放、创新产品落地等;对当年新发放绿色贷款和绿债承销业务给予专项奖励支持。

  银行业绿色金融面临外部约束

  金融服务面临突出的“四缺”挑战

  一是缺乏“面广、量大、力足”的激励机制。目前,绿色贷款投向以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为主(2022年6月末,占主要金融机构绿色贷款的45.1%),企业类型多为央企、国企,信贷产品定价普遍不高。而中小企业绿色信贷项目往往处于行业初创期,商业银行面临收益、成本、风险的不对等。因此,在绿色金融发展初期,正向的激励机制尤为关键。尽管我国已出台部分激励措施,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新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但中小机构响应度不高。究其原因,一是碳减排支持工具的实施对象暂未涵盖中小银行,支持领域暂未扩展至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全部绿色金融业务。二是收益机制设计上,对国有大行以外的多数银行没有明显的吸引力。根据各行2021年年报数据测算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后对各行净利差的影响(见表3),结果显示,截至2022年1月的一年期LPR水平(3.7%)下,主要商业银行中,仅有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后的绿色贷款净利差高于其自身原本的净利差,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基本持平,即可以从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中受益或达到盈亏平衡。三是碳减排工具尚未充分考虑不同金融机构在不同绿色金融产品和项目中面临的风险差异,可能导致实际的激励效果有限。

  表3 主要商业银行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绿色贷款业务的利差测算

  注:参考戴志锋等(2021)算法,碳减排工具要求银行投放绿色贷款的利率与LPR持平,中国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60%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利率为1.75%;假设剩余40%的资金成本与金融机构2021年年报公布的计息负债成本率持平,则银行利用碳减排工具的负债成本=40%×计息负债成本率+60%×1.75%,由此可得银行申请碳减排工具实施绿色贷款业务的净利差

  数据来源:根据上市银行公开资料整理

  二是缺乏高质量的碳核算信息支撑。金融机构的客户选择、效果测算均离不开高质量碳核算信息的支持。当前的主要瓶颈在于,碳减排测算、第三方评估等认证机制和认证标准尚不完善,制约绿色项目融资贷前审查和贷后评估,同时也构成绿色金融内涵进一步向绿色转型项目延伸的掣肘因素。此外,不同绿色评估认证机构所采取的方法、标准、程序不统一,认证结果也有差异,导致银行难以准确、公允地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不利于绿色金融的持续发展。

  三是缺乏量身定制的广谱绿色金融产品。特别是,基于碳排放权的业务品种仍比较稀缺,大体上以传统的碳排放权抵质押业务为主,且仅为几家银行机构的试点,基本还处于首创、首推阶段,整个金融业务系统内的渗透率并不高,涉及跨组织、跨部门的业务试点推广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需要加强统筹协调。同时,金融机构对于深入开展碳排放权业务创新的驱动力稍显不足,因为相关业务不仅需要承担业务创新失败的风险,还面临着碳金融专业人才支撑不足、业务流程机制不匹配等问题,创新性的业务很难快速推出,短期内难以满足减排行业企业的金融需求。

  四是缺乏创新能力强的绿色金融人才。从实践看,目前国内金融界急缺三类绿色金融人才。一是熟悉绿色金融政策制定的智库型人才。此类人才不仅必须熟悉全球性协定并能挖掘符合国情的细节,将其灵活运用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了解可持续发展项目、清洁发展机制、绿色金融多样化合作方法及合作机制的制定原则和实施方法,并结合本国政策法规为我国在国际上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二是精通绿色金融产品设计及运营的运作型人才。此类人才需要能根据绿色发展的要求,结合金融产品特点及其发行后面临的流通性、风险和权利问题,设计出适合中国金融市场运行的绿色金融产品。三是对绿色金融项目风险进行控制的决策型人才。此类人才需要掌握金融风险控制方面的理念和具体实施措施,能够在风险评估、方案和协议制定、后续监督等方面制定详细流程,完善对绿色金融的风险控制,对金融市场作出独立分析判断,提出对策建议。

  金融机构面临突出的“三难”挑战

  一是找到符合标准的客户难。绿色金融标准是金融机构找到适合客户的关键,但在实践运作中却面临着巨大挑战。首先,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不同绿色金融产品间的标准体系尚未统一,不利于各类产品间的有效衔接和绿色金融的政策扶持和效果评价。例如,绿色债券认定标准中已剔除“煤炭清洁利用”等化石能源相关的高碳项目,但绿色信贷统计口径中还未作相应调整;核电项目已纳入绿色债券范围,但尚未纳入绿色信贷统计口径;绿色建筑贷款未纳入绿色信贷统计口径,但属于绿色债券的支持范围。其次,大部分地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暂未建立,地方重点支持的绿色领域尚不明确,前期试点总结的可复制经验尚未推广,部分地方层面出台的绿色金融标准与国家层面标准的衔接有待加强。最后,受碳核算体系、信息披露等的制约,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偏狭义且大多局限于纯绿项目,难以向绿色转型项目延伸。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升级项目融资、个人绿色贷款(含消费贷和按揭贷)等尚不属于绿色金融范畴,相关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支持。

  二是精准对接客户需求难。绿色金融需求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一个全新领域,不仅要提供融资,还必须对投资项目的绿色含量进行独立判断,规避客户“漂绿”“洗绿”风险,精准对接面临的挑战不少。从外部环境看,目前多数企业的环境与碳排放相关信息缺乏强制性披露要求和规范,导致相关数据信息缺乏,获取难度大、质量低,难以支持银行进行全面、精准、可靠的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另外,前文提及国内绿色金融认定标准不统一、第三方碳排放评估及环境效益测算等机制不规范甚至缺失,银行难以准确、公允地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从银行自身看,绿色金融涉及经济金融、环境与气候科学等多类学科,专业性要求较高,成熟的分析方法和工具较少,国有大行在相关领域处于起步阶段,多数中小银行更是尚未破题,银行相关人才和专业能力均存在不足,组织架构的适应性调整尚处于早期(见图1)。

  图1 集团视角下的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业务架构

  三是政策落地与享受难。在碳减排支持工具的基础上,还需建立起更强有力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如何在避免运动式减碳、一刀切式行政管制的同时,更多利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许多课题仍有待深入探讨。

  政策建议

  尽快整合各类绿色金融认定标准,构建统一、协同的监管和评价体系。一是促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不同金融产品间的标准统一。二是在国家层面的标准基础上,地方层面应加快制定各细分领域标准;建立各地协作机制,及时分享绿色项目认定经验,促进区域间绿色金融协调发展。三是探索建立全国性、标准统一的碳核算体系,建立绿色金融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准入门槛,以规范发展促进绿色金融。四是构建统一、协同的绿色金融监管和评价体系,促进各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可相互兼容。

  完善对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货币政策方面,2021年11月初创的碳减排支持工具仅面向全国性银行,支持的贷款仅涵盖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碳减排技术三类,覆盖面和受益面较小,特别是对中小银行尚未形成实质性政策支持。部分中小银行负债成本相对较高,通过碳减排工具可以一定程度上缓和负债压力,有效提升发展绿色金融的激励。建议随着相关机制运行的逐步成熟,尽快扩大碳减排工具的试点银行范围和支持领域,以便更多的中小银行参与进来。财税政策方面,现有的一些地方层面的贴息担保措施,更偏向于支持实体企业而非金融机构,银行作为绿色金融重要的资金供给方,得到的财税政策激励有限。已有学术研究发现,存在银行税收政策的信贷传导渠道,即针对银行的减税有利于推动信贷扩张(刘冲、李明、张吉光,2021)。建议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协同作用,在针对企业实施的绿色贴息补贴基础上,推出针对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贴息奖补政策,有效发挥财政政策对绿色金融的撬动作用和乘数效应。此外,逐步放开政策限制,加快培育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通过盘活长期限的绿色信贷资产,缓解期限错配、释放银行资本金和信贷额度,提升银行绿色资产投放的综合收益,同时也为保险、养老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可靠的绿色投资标的。

  加快完善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多措并举提升披露强制性。一是尽快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银行获取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提供基础。过渡阶段,可考虑针对环境影响大的企业采用强制性披露,环境影响小的企业采用自愿性披露。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已发布针对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企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建议待运行成熟后进一步向更广泛的企业推广。二是在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应注重引导企业针对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及违法信息的及时强制性披露,研究相关指标,统一各指标披露口径和表述规范。三是加大对商业银行环境与社会责任风险管理的指引和指导,引导银行从数据、模型、系统、流程、机制、客户等关键维度入手,逐步搭建环境与气候风险管理体系(张海波,2021)。

  【参考文献】

  [1]马梅若.绿色金融“三大功能”“五大支柱”助力实现“30·60目标”——访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J].中国金融家,2021(3):31-33.

  [2]戴志锋,邓美君,贾靖.银行的绿色金融业务展望及对银行股投资的影响[R].中泰证券,2021-12-26.

  [3]刘冲,李明,张吉光.税收政策的信贷传导渠道研究——银行资本结构的视角[J].经济学(季刊),2021,21(6):69-88.

  [4]张海波.加强商业银行环境与气候风险的数字化治理能力[J].中国银行(601988)业,2021(05):50-52.

  作者单位:上海银行(601229)计划财务部

  责任编辑:杨生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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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文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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