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南充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宝台乡营业所等12个营业机构终止营业的批复

南银保监复〔2023〕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宝台乡营业所等12个营业机构终止营业的请示》(南邮银请〔2022〕66号)收悉。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宝台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红土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凉水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土垭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碧龙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柳树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平桥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大观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碑垭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九龙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义门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永光乡营业所共12个营业所终止营业。

二、终止营业后,应及时拆除原址标识与标牌,不得再办理金融业务。

三、你分行应妥善处理终止营业过程中的业务移交、客户通知和人员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公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四、你分行应当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我分局,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后1个月内将终止营业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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