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方案提出,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每经记者 李玉雯 每经编辑 马子卿
3月7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方案提出,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地方机构专司监管,剥离发展职能
2002年,上海成立金融服务办公室,与市金融工作党委合署办公,成为全国首个地方金融办。随着各地政府认识到发展金融业的重要性,多地陆续成立金融办。为当地企业提供各类融资服务,以及帮助当地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等,通常是各地金融办的核心工作。
其后,各地金融办陆续改名为“金融局”。由“办”到“局”的体制改革,带来的不仅是名称变化,同时也是从金融发展服务到金融监管职能的变化。事实上,这种需求早已出现,比如北京金融办在2009年3月30日升格为金融局;广东金融服务办公室改为金融工作办公室,直属省政府而不再是挂靠政府办公厅。
2018年地方金融监管改革拉开序幕后,各地陆续挂牌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加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工作局等牌子。
同时,在2018年机构改革中,针对地方金融监管的部署明确了“7+4”类机构监管范围。具体来说,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金融机构,以及辖区内的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
但此时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既要承担地方金融发展、招商引资等工作,又要承担监管职能,难免出现角色冲突。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由此可以看出,此次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落实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责任。调整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实际上将剥离金融发展和招商引资等职能,专司监管,对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将会进一步强化。
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统筹协调不断推进
由于地方政府往往承担属地风险处置的最终责任,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重要性愈发凸显。例如,在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中,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主动出击,按照中央监管机构的统一部署,对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际上,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是中央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补充,尽管一直以来金融监管都是自上而下由中央统筹,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方逐渐出现了很多中央垂直机构管理的空白点,例如对新金融、类金融等机构的监管,在这方面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以发挥更大作用,补上传统监管的空白。
为了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202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务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
上述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7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同时强调了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四类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强调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和处置。
除了明晰地方金融局的监管权限,地方金融局的监管方式仍然与中央相联动,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分工,强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属地责任,同时提出要加强央地协调配合和跨区域协作。
金融委办公室则成为央地联合管理的衔接重点,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属地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两个机制应当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则进一步明确,强化金融管理中央事权,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同时,压实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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