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非银机构部分事项准入条件、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调整,将自11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非银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AMC)、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需符合有10年以上经营管理不良资产投资管理类机构的经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等条件。
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办法》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据了解,此前境外机构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按照修订前的《办法》要求,境外机构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是金融机构,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认为,《办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明显放宽了引入境外合作伙伴的限制,提升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途径,推动了行业进一步的开放,有利于提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业水平和拓展业务范围,进而提升市场份额,有利于提升金融资产管理的行业创新和产品创新。
除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之外,《办法》还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简政放权工作也得到推进。《办法》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此外,在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上,《办法》还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速度大大加快,进一步放宽对外资机构的准入限制,取消或降低金融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大幅度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此次监管部门修订《办法》,调整非银机构部分事项准入条件,有助于引进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更方便地进入中国市场,进一步扩大和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更好地强化中国金融业市场良性竞争。这一方面将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和稳健性,进而提升金融业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将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进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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