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正式出炉。11月10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机构设置上,相较此前的“26+1”配置,此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设27个机构以及1个机关党委,新设科技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行政处罚局等机构,将监管落到方方面面。分析人士指出,“三定”方案是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责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也标志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软件配置基本完成,未来正式进入常态化运行,监管除证券交易以外的金融业态。
行政编910名,设局长1名
今年3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时,不再保留银保监会。
在人员配置方面,此次“三定”内容显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对比来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数有所缩编。原银保监会机关事业编制为925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
目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领导配置为“一正四副一纪检监察组组长”,局长为李云泽,副局长分别为曹宇、周亮、肖远企、丛林,纪检监察组组长为王陆进。
根据“三定”方案,从职能转变上来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概括为两个加强,第一是职能转变。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第二个为加强金融监管内部治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规范政策制定、市场准入、稽查执法、行政处罚、风险处置等工作流程,强化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专业精湛、清正廉洁的监管铁军。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指出,“三定”方案是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责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也标志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软件配置基本完成,未来正式进入常态化运行,监管除证券交易以外的金融业态。最值得关注的,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未来金融执法将是有“牙齿”的执法,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势必上升到新的高度。
15大监管职责
“三定”方案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共有15大职责。
具体包括,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相关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准入管理;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统一编制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负责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穿透式监管,制定股权监管制度;建立除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外汇和证券期货等领域之外的金融稽查体系;建立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复和处置制度。
牵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相关业务工作。
负责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为进行监管;参加金融业相关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新设科技监管司等机构
不再保留银保监会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内设机构成为一大关注热点。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三定”方案显示,相较此前的“26+1”配置,此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设27个机构以及1个机关党委,虽然机构数量只比原来银保监会增加了1个,但机构设置上也有多种变化。
27个机构分别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司、法规司、统计与风险监测司、科技监管司、公司治理监管司、普惠金融司、金融机构准入司、大型银行监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人身保险监管司、资管机构监管司、非银机构监管司、银行机构检查局、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机构恢复与处置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局、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财务会计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其中,科技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行政处罚局、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等为新设机构。按照分工,科技监管司主要负责拟订相关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推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行政处罚局则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审理意见,组织听证和集体讨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此次“三定”方案有几个变化值得关注,从新设的机构来看,反映出监管对科技监管、资管机构监管的重视和加强。以科技监管司为例,在金融科技加快发展,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加快的情况下,加强对金融机构科技领域、科技应用方面的监管,都是非常切合实际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据了解,本规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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